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民力運用組。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特種搜救隊。
十五、訓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