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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組(中心、室、隊)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審核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之擬議事項。
五、依照本署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逕行處理事項。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