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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訓練中心職掌如下:
一、消防人員之國家考試、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訓練標準、教材審編、師資規劃及推展事項。
二、訓練中心軟硬體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協助辦理本署各項消防專業講習班之流路及課程規劃。
四、辦理國內外消防、救災單位之委託訓練事項。
五、協助地方消防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辦理消防及災害防救實務專業訓練。
六、受訓學員生活之管理、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世界消防人員運動會及消防楷模表揚活動之規劃策辦事項。
八、消防人員國外之訓練、進修、研習、考察、訪問、出席會議之規劃、審核、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人員之需求調查、徵選、分配、服勤管理、考核及訓練規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