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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財團法人派員赴蒙古及中國蒙藏地區處理政府委託事項或相關重要事務,
應報經本會同意,並隨時就處理情形向本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