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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事項。
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事項。
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
警力事項。
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督導事項。
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事項。
六、各項定期會報資料整理分發及各級開設事項。
七、電腦資料輸入、建檔、查詢及資訊傳播之通報事項。
八、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事項。
十、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