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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辦理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業務紀律及警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維護員警風紀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本總隊及所屬各隊營繕工程與購製變賣財物之監標及監驗會辦事項。
十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三、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四、員警常年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五、員警出國進修、考察之遴選及審核事項。
十六、員警心理輔導諮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督察、政風業務及員警教育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