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