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隊長權責如下:
一、主管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四、人事陞遷、獎懲案件之授權處理及擬議核轉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