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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綜合性文稿編擬與業務資料蒐集及彙編事項。
二、文書處理之規劃與公文審核、查詢及檢核事項。
三、隊務會議與綜合性會議之籌辦及紀錄事項。
四、工作報告、年度施政及政績交待彙編事項。
五、業務檢查、考核、管制與研究工作之策劃及推展事項。
六、圖書、刊物與法規之蒐集及保管事項。
七、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九、發展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事項。
十一、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共同性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三、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事項。
十四、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十五、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