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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督導及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之處理及督導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