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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考核、任免、陞遷、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 (減) 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會議紀錄之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及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及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