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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處室文稿之覆核及彙陳事項。
二、各處室業務之協調事項。
三、中央民意機關決議案、質詢案、查詢案之分送彙辦事項。
四、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五、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六、有關輿論資料之蒐集、分析事項。
七、資訊處理作業之研究規劃及資訊管理事項。
八、本會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之監督事項。
九、委員長交辦事項。
十、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事項。
為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編組為秘書室,由委員長指定本會高級人員或簡
任秘書一人擔任主任秘書,負責指揮監督秘書及其他所屬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