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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含警察役役男)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刑事、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及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