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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
二、政令宣導、政績報導事項。
三、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四、綜合性業務資料及史料之蒐集、整理、運用等事項。
五、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六、業務通報之編發事項。
七、各項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業務督考與管制事項。
九、機要文件處理及警勤電話密碼之保管、使用、督導等事項。
十、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二、工友僱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項。
十三、集會、辦公處所之管理事項。
十四、出納管理及眷屬實物配給之核發等事項。
十五、各項消耗性物品之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