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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左:
一、各級隊之警力調配、轄區劃分事項。
二、勤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各項勤務法令疑義之解釋事項。
四、各項應勤簿冊之規劃設計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執行、考核事項。
六、機動警力之訓練、運用及海上群眾活動之處理事項。
七、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防火、防災之宣傳事項。
九、搶救天然災害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海 (空) 難搜救及保護沿海航行及水上活動游泳安全、緊急救難之規
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民防工作之配合執行事項。
十二、涉外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事項。
十三、護漁工作之規劃、督導、執行、考核及連繫協調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警務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