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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