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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派駐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中部、南部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高屏分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大甲溪發電廠德基分廠、興達火力發電廠)與經指定派駐單位之安全維護及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案件。
三、各類專案、特種警衛與外(貴)賓參訪勤務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及督導。
五、民眾陳情抗爭活動之情資蒐報及疏處。
六、交通秩序及稽查、取締、事故處理。
七、配合核能發電廠執行核安、反恐、緊急應變等演習工作及行政支援。
八、所轄之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九、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大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