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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研考事項。
二、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三、關於本處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本處業務會議之協辦及處務會議之會議紀錄事項。
六、關於本國家公園事業經營收支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本處公用車輛設置標準之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處員工實物配給之領發事項。
九、關於本處財產之登記、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及現金出納員工薪津
之領發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十、關於本處檔案管理事項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廳舍及眷舍之營繕及分配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公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四、其他不屬各課之職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