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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人事管理:
(一)關於本署組織編制、職位歸級及管理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級、獎懲、考績、退休、資遣、撫卹之核辦事項。
(三)關於職員差假、勤惰之管理及工作、品德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職員待遇、補助費、福利、互助及保險之核辦事項。
(五)關於職員訓練、進修、考察、人才儲備、人才調查及人力規劃之擬辦及審核事項。
(六)關於控案之調查處理及職員與眷屬出入境之核辦事項。
(七)關於人事資料之管理、登記、查報、統計分析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八)關於人事規章之擬訂及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人事查核:
(一)關於保防業務工作計畫之擬訂,保防人事人員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推行及洩密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關於員工忠誠調查及員工與眷屬出入境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政風調查資料蒐集處理事項。
(五)關於維護公務機密之講習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防及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