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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前條主管機關收受設立財團法人之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其應補正或不
應許可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應予許可者,發給許可文書,並將申請書及
其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