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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主管人員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部實施職期調任之職位,以同一職等為準,並以學經歷或工作性質相近
者為原則。
其所任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或無適當職位可資調任者得不予調任。
職期屆滿或連任屆滿人員得調任相當之非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