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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行政管理會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常務次長。
二、主任秘書。
三、值月參事。
四、部長室秘書。
五、政務次長室祕書。
六、常務次長室秘書。
七、祕書室研考業務負責人。
八、乙種業務單位主管。
會報時總務、人事、會計等單位科長應列席,必要時並得由召集人指定有
關單位人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