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