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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小組辦理鑑定作業,規定如下:
一、由召集人指定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委員二人或三人為預審委員,先就申請案件審核,並擬具意見提交本小組會議討論。
二、委員認有實地履勘必要者,應通知申請人及相關人員配合現場履勘,並作成紀錄供本小組會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