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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轄各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之興建、營運、管理及發展企劃。
二、客家文化學術研發與專業人才培育及訓練之執行。
三、各園區區域資源整合發展之推動。
四、各園區長期經營發展之研擬、研考及績效評核。
五、客家語言及文化發展之執行。
六、客家文物之典藏、保存及維護。
七、其他有關客家文化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