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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社政機構依其業務性質、適用法規及服務對象,分為老人之家及老人養護中心、教養院、兒童之家及少年之家三類,分別掌理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
一、能自理生活與不能自理生活老人安置、生活照顧、醫護及復健服務。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中度、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者或以智能障礙為主之多重障礙者安置及教養服務。
三、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服務。
四、經法院裁定交付委託或交付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委託安置兒童及少年保護、教養、輔導及特殊教育服務。
五、無家可歸遊民收容、生活照顧、醫護及復健服務。
六、其他有關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少年及遊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