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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會應於調處後十日內作成調處紀錄,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