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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調處案件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調處:
一、非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之爭議事件者。
二、調處事件不屬受理機關管轄者。
三、已訴請法院審理中或經法院和解、調解或判決確定者。
四、當事人無從通知者。
五、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有不符或欠缺,於接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