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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