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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客家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三人,參事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
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二人至四
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專員九人至十一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九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五人至
二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二人
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