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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縣長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得附理由送請覆議
,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省政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