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縣參議員為無給職。但在開會期內,得按照地方情形,酌給膳宿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