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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市參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完成地方自治各事項。
二、議決市單行規章事項。
三、議決市預算審核市決算事項。
四、議決市稅市公債及其他增加市庫負擔事項。
五、議決市有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
六、議決市長交議項。
七、建議市政興革事項。
八、聽取市政府施政報告及向事政府提出質詢事項。
九、接受市民請願事項。
十、其他法律賦與之事項。
市參議會議決之預算及直接有關事民權利義務之單行規章,應報上級政府
備案,其審核之決算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