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省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省參議員於任期內因故去職時,由該縣市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其任期以
補足前任未滿之期為限。
省參議員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而無正當理由,視為辭職,由該縣市候補當
選人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