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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襄助廠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