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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臺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主任一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編輯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督察員一人,警佐或警正;編導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課員十二人,技士十二人,採訪員十四人,節目員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八人,導播四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導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辦事員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節目控制員九人,書
記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警察廣播電臺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節目
控制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節目控制員、書
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