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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港務警察局得依港區治安需要設分駐所、派出所;分駐所、派出所均置所
長、副所長;所長由警政課員、警正巡官或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或警正警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