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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總隊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二人,主任二人
,秘書一人,均警正;科員十六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十人,職務得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督察員四人,警佐或警正;辦事
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