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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四人,主任三人,
秘書一人,均警正;督察員九人,警佐或警正;科員十七人,警佐或警正
,其中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士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警務佐二人,警佐
或警正;辦事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
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