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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台分設新竹台、台中台、台南台、高雄台、花蓮台、台東台、宜蘭台、
轉播本台節目及負責播出地方性政令宣導節目。
前項各地區台置台長,所需人員由本台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