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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所於台北、宜蘭、新竹、台中、南投、台南、高雄、花蓮、台東、澎湖
各設分所一所,掌理各該區內有無線電通訊等事項。
前項分所,各置分所長、技士、技佐、辦事員、線務員、話務員、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