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副所長 │警正二階至一階 │一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五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七 │ │
├────┼─────────┼────┼──────────┤
│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五 │內一人辦外事。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巡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四 │內二人辦外事。 │
├────┼─────────┼────┼──────────┤
│偵查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七 │出缺後如進用警察大學│
│ │ │ │、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
│ │ │ │合格之人員,其官階暫│
│ │ │ │以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 │ │辦理。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 │職等 │ │由本職稱與查驗員尾數│
│ │ │ │一人合併計給)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八四 │內十人辦外事。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 │
│ │職等 │ │ │
├────┼─────────┼────┼──────────┤
│查驗員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 │
│ │職等 │ │ │
├─┬──┼─────────┼────┼──────────┤
│人│主任│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 │職等 │ │ │
├─┼──┼─────────┼────┼──────────┤
│會│會計│薦任第七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 │職等 │ │ │
├─┼──┼─────────┼────┼──────────┤
│保│隊長│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安├──┼─────────┼────┼──────────┤
│警│副隊│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察│長 │ │ │ │
│隊├──┼─────────┼────┼──────────┤
│ │分隊│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 │長 │ │ │ │
│ ├──┼─────────┼────┼──────────┤
│ │小隊│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九 │ │
│ │長 │ │ │ │
│ ├──┼─────────┼────┼──────────┤
│ │警員│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七 │ │
├─┼──┼─────────┼────┼──────────┤
│安│隊長│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檢├──┼─────────┼────┼──────────┤
│警│副隊│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察│長 │ │ │ │
│隊├──┼─────────┼────┼──────────┤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分隊│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長 │ │ │ │
│ ├──┼─────────┼────┼──────────┤
│ │小隊│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五 │ │
│ │長 │ │ │ │
│ ├──┼─────────┼────┼──────────┤
│ │警務│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 │佐 │ │ │ │
│ ├──┼─────────┼────┼──────────┤
│ │警員│警佐三階至一階 │四五 │ │
│ ├──┼─────────┼────┼──────────┤
│ │辦事│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一 │ │
│ │員 │職等 │ │ │
│ ├──┼─────────┼────┼──────────┤
│ │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五 │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九三 │ │
└──────────────┴────┴──────────┘
附註:
一、本所人事室、會計室現有雇員各一人,均已改置書記,所本部現有雇
員二人、安檢警察隊現有雇員五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
記。
二、偵查員、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
、學校列警正四階偵查員、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