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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所得設下列各隊: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小隊長、警員。
二、安檢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組員、分隊長、警務佐、小隊長、警
員、辦事員、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