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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所置督察長、秘書、組長、主任、督察員、組員、巡官、警務佐、巡佐
、小隊長、偵查員、警員、技佐、辦事員、查驗員、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