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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下列各組、室、中心
,掌理基隆港港區 (包括水域及港埠各項設施) 治安秩序,執行入出境與
航行境內人員、物品、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及執行港務法令等事項,其依
港務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基隆港務局之指導、監督:
一、行政組。
二、刑事組。
三、外事組。
四、經濟組。
五、後勤組。
六、督察室。
七、保防室。
八、勤務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