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總隊部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總隊長 │警監四階至三階 │一 │ │
├────┼─────────┼────┼──────────┤
│副總隊長│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
│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二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一) │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由督│
│ │ │ │察長兼任。 │
├────┼─────────┼────┼──────────┤
│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六 │ │
│ │ (警正二階以虛線表│ │ │
│ │示) │ │ │
├────┼─────────┼────┼──────────┤
│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 │ │
│ │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或第三│二 │內一人俟留用僱員出缺│
│ │職等 │ │後改置。 │
├─┬──┼─────────┼────┼──────────┤
│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合 計│三三(一)│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虛線部分之職務等階,適用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止。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一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二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一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三一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二、三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二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七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二二○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四六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四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八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一九一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一六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隊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五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九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九三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一一○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六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一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五 │ │
├────┴─────────┼────┼──────────┤
│合 計│七四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七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三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一八四 │ │
├────┴─────────┼────┼──────────┤
│合 計│二一四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第八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二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三階 │一 │ │
├────┼─────────┼────┼──────────┤
│警務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五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六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一八六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二一二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依行政院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十五人政力字第二七六七三號函人
力評鑑結論應予裁撤之員額,繼續出缺不補。
四、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