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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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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局本部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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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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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 │警監四階至警監三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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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警正一階至警監四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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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督察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組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四 │ │
├────┼─────────┼────┼──────────┤
│主任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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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內一人兼外事股長。 │
│ ├─────────┼────┼──────────┤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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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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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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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 │職等 │ │單一編制計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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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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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三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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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四 │ │
│ │職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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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任│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事├──┼─────────┼────┼──────────┤
│室│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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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計│主任│ │ │ │
│室├──┼─────────┼────┼──────────┤
│ │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三 │內一人辦統計。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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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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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現有雇員三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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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刑事局警察隊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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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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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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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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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 │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
│ │ │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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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內一人辦理刑事鑑識工│
│ │ │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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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四 │辦理刑事鑑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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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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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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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一 │出缺後如進用警察大學│
│ │ │ │、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
│ │ │ │合格之人員,其官等暫│
│ │ │ │以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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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八一 │ │
└──────────────┴────┴──────────┘
附註:
一、現有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偵查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督關、學
校列警正四階偵查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警務段暫行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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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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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四 │ │
├────┼─────────┼────┼──────────┤
│副段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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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八 │ │
├────┼─────────┼────┼──────────┤
│主任 │ │ (四) │由第一組組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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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備隊隊│警正四階至三階 │四 │ │
│長 │ │ │ │
├────┼─────────┼────┼──────────┤
│所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三 │ │
├────┼─────────┼────┼──────────┤
│巡官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三四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四 │一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
│ │職等 │ │ 六職等。 │
│ │ │ │二 辦理裝備保養檢查│
│ │ │ │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四 │ │
│ │ │ │ │
├────┼─────────┼────┼──────────┤
│巡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九二 │內一人辦外事。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五五六 │內四人辦外事。 │
├────┴─────────┼────┼──────────┤
│合 計│七二三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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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護車隊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隊長 │警正三階至一階 │一 │ │
├────┼─────────┼────┼──────────┤
│副隊長 │警正四階至二階 │一 │ │
├────┼─────────┼────┼──────────┤
│分隊長 │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二 │ │
├────┼─────────┼────┼──────────┤
│警務佐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 │ │
├────┼─────────┼────┼──────────┤
│小隊長 │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一一 │ │
├────┼─────────┼────┼──────────┤
│警員 │警佐三階至一階 │六八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 │
│ │職等 │ │ │
├────┴─────────┼────┼──────────┤
│合 計│八五 │ │
└──────────────┴────┴──────────┘
附註:
一、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
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