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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局為辦理全國測繪業務,設六個測量隊,每隊置隊長一人;並視業務需
要設工作站,工作站置主任一人由測量員兼任。其餘所需員額,均由本局
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