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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二課,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教導課:
(一) 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 講師之選聘、教材之編印、課務之協調及實施事項。
(三) 學員之註冊、考核、實習指導、文康活動、生活輔導、聯繫通訊及
諮詢服務事項。
二、秘書課:
(一) 社政資料館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二) 資料之蒐集、編印、設計、繪製、陳列及展覽事項。
(三) 學員伙食、事務、出納、財產、文書及其他不屬前款教導課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