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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各兒童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兒童之家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保育員、辦事員
、書記。
各兒童之家置護理師、護士。